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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武溪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9-03-23 10:00  文章来源:泸溪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
(一)简化国土报批手续。凡园区内土地征用、办证等相关手续,直接由工业园管委会下属国土部门办理。
(二)土地出让。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环境保护评价、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按征地成本价出让土地;投资公益事业配套项目,按征地成本加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出让土地;投资三产和其它经营性项目,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三)园区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凡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新上工业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先由投资方垫付,实现税收后由财政3年内返还给投资方。涉及国土、林业、规划部门的办证由武溪工业园协调代办,办证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土地出让金可实行缓交,待企业投产后所交税金达到土地出让金标准时再予以免交,同时,根据企业需要可提前给予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固定资产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新上项目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凡符合环保要求、对我县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具有战略意义的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1亿元以上,由园区奖励建设用地100亩;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2亿元以上,由园区奖励建设用地200亩。
(五)土地补偿。投资武溪工业园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采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回报,并按园区规划及产业发展导向进行开发建设。补偿标准按用地性质,根据上述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投资者可在规划区内优先选择补偿用地。
(六)土地入股。武溪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土地入股方式投资武溪工业园经营性项目,工业园项目土地入投按土地成本价计算股份,三产和其它项目土地入股按评估价计算股份。
(七)土地租赁。开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租用武溪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用地的,可采用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的方式,租金标准按照最低地价折算,但长期租赁不超过20年。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单位可随时申请交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八)鼓励集约用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且年实际总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对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且年实际总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100%奖励。
二、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业园实行税收计划单列和财政体制结算单列。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县财政实得部分,从投产之日起连续l 0年全部安排给工业园,用于园区开发建设。10年后,根据县政府对工业园的实际投入,确定对工业园的税收分享比例。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入武溪工业园符合国家鼓励政策项目并获得省级证书或认证的投资企业,在2010年之前,耕地占用税按最低下限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税率。
(三)按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在武溪工业园新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连续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用利润在园区内扩大再生产和新上其他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在税前列支。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票收费制”规定执行。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优惠。对除烟、酒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三年实际上缴地方财政的税收部分按全额返还。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税前扣除,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园区财政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企业。营业税: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工业园分别按园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20%、30%对企业实行奖励。增值税: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工业园以园区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年至第3年按10%、第4年至第5年按8%对企业实行奖励。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外,第6年至第10年享受区财政留成10%的奖励。对生产加工型“外”、“高”、“大”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年至第5年按15%的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
三、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县政府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园区内企业倾斜。
(二)对进入园区符合湖南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条件的,优先申报列入全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贷款计划,可申请省财政贴息;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扶贫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时,可申请财政贴息。
(三)对工业企业用利润在武溪工业园投资新的生产项目,工业园协助向县财政按不超过上年度本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总额给予补助。
(四)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业园可向县财政申请按税收分成地方所得部分的40%予以补助,三年内对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向县财政申请按税收分成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补助,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
(五)对部分在园区带动性强、效益好的高科技重大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为其申报争取引导资金。
四、便捷的投资服务政策
(一)切实做好部门职能平移。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在园区派驻二级机构,授权其履行部门职能,统一归口工业园区管理。
(二)简化入园企业办事程序。涉及到相关手续、办证等,由园区下属职能部门全权办理,实行办证审批园区“一个窗口”审批管理体制。各二级机构自主行使部门职能,不需再请示所属上级局即可审批办证。具体涉及到部门的办理相关要求为:
1、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保初审、国土测绘、按政策补偿农户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搬迁费用后,即可马上开工建设,其他相关手续由工业园予以代办。
2、发改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论证研究报告审批》等批复文件。
3、规划局在收到有关批文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位置、建筑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4、林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属县内可以审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须州以上部门审批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
5、国土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州、省相关部门申报办理。
(三)控制多头检查,优化经济环境。执行“首问责任制、一票收费制、全程代办制、限时办结制、检查报批制、责任追究制”等六项制度,加强服务,切实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县内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开展检查、收费等工作。
五、优越的吸引人才政策
受聘于园区的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外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县内管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由县劳动人事部门免费管理。
六、宽松的户籍及出入境管理政策
放开户籍管理,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或中高级技术人才入户武溪工业园,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免费农转非,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县内同等待遇,高等院校录取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分数照顾政策。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可以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提供出入境方便。对国外和港澳台的客商或技术管理人才前来武溪工业园经商、贸易、投资、讲学及其他智力支持等,在出入境管理上按实际需要确定证件种类、有效期限、换汇数额,在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量提供便利条件。
七、丰厚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形成工业园区自主招商引资体制。每年县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给工业园区,用以开展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二)引进无偿建设资金奖励。为武溪工业园或武溪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引进无偿建设资金,园区按实际到位金额20%兑现奖励。
(三)引进有偿建设资金奖励。为武溪工业园或武溪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有偿建设资金,由园区按该项目资金使用年限一次性兑现2%的奖励。
(四)引进产业项目奖励。为武溪工业园或武溪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产业项目资金,根据该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核确认后,由园区一次性兑现奖励,其中300万元至1000万元按2%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5%予以奖励。
(五)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工业投入。对金融机构贷款期限1年以上,年度给工业企业新增贷款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由受益财政按3%奖给行长,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5%奖给行长,5000万元以上的按6%奖给行长。
(六)提高园区内企业家的经济和生活待遇。切实解决投资者和园区内企业家的后顾之忧,对连续两年上交税金达1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使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安排其子女就业。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领办工业企业,其职级等遇和工资不变。
投资成本要素
序号 项 目 内 容 价 格
1 电 价 大工业用电 0.4742元/度(目录电价)
2 自来水 生活用水 1.59元/吨
3 土地征收 工业用地 仅2.8万元/亩
4 人力资源 管理人员、工人 1000-1500元/月800-1000元/月
5 运 输 公路、铁路、水运 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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